刀郎官方发布的《情况说明》对云朵构成侵权?请看胡律师怎么说
更新时间:2024-12-29 08:09 浏览量:1
有人说刀郎官方发布的情况说明对云朵构成侵权,看看胡律师怎么说。
云朵的粉丝你们到底想做什么?近期我又看到有针对成都啊呀啦嗦公司在抖音平台设立的啊呀啦嗦音乐的官方账号,然后在该官方账号10月17日对外发布一份情况说明。云朵的粉丝认为成都啊呀啦嗦公司在未经云朵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情况说明构成侵犯云朵的隐私权,要求下架该视频并且公开向云朵赔礼道歉,并且消除不利影响。基于此我重点谈几点。
·第一点,你们可以去仔细的解构北京啊呀啦嗦和成都啊呀啦嗦公司股权结构,也就是对应的股东是谁。通过穿透核查能够证明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而背后的实控人是谁我不需要说的太明确。
那么啊啦嗦音乐的官方账号是由成都啊呀啦嗦公司成立不假,但是这两家公司北京的公司和成都的公司属于法律定义上的关联公司,并且是非常紧密的关联。
·第二点,情况说明的发布主体和落款的主体可以去看一下,是由北京的公司和成都的公司。同样再仔细的去结合啊呀啦嗦公司于10月17日发布的情况说明的内容来看,那么是北京啊呀啦嗦公司曾经与云朵之间存在商业的合同关系。
然后在该份情况说明当中有明确的揭示合同关系的解除情况,以及在合同解除之后相关的事宜的告示,包括有继续授权云朵可以线下演唱相应的歌曲,并且有明确的载明授权截止的期限。
那么我认为北京公司也好,成都公司也好,他们对外发布情况说明的行为是为了向社会公众告知合同的履约以及合同的终止的情况。特别是针对北京公司,他本身也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针对在当时的这个时间点上面社会有一些不良的认知或者说有一些在认知上的误区,所以北京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有义务站出来向社会大众去揭露和告知合同的真实的履约情况。
我认为在法律层面也不存在任何的问题。
那么怎么就构成?你所谓的对外发布情况说明的行为侵犯到云朵的隐私权,侵犯到云朵的名誉权,我认为不构成任何的侵权行为,而只是一种向社会大众履行告知义务的一种行为。
所以我真的不知道为什么要实施如此相关的举措和行动,而实施这一举措和行动背后的用意又是为了什么,我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