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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一男子转错7200元,对方拒还!法院判了!

更新时间:2025-03-10 02:18  浏览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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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电子支付的便捷让资金往来变得迅速又轻松,但偶尔也会引发一些小插曲。近日,南靖法院就审结一起因名字发音乌龙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事件经过

原告张某是一位个体商户,日常生意往来频繁,资金交易多通过微信完成。那天,他要给某坤转账7200元电梯安装款。由于张某是闽南人,在闽南语中“坤”的发音和“军”相近,而微信好友列表里正好有一位许久未联系的“某军”。张某匆忙间,未仔细查看头像和备注,手指一点,7200元就转进了某军的账户。

发现转错账后,张某立即联系某军,并心急火燎地将转账交易聊天记录截图发了过去,要求返还7200元。但某军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返还。

无奈之下,张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军向原告张某返还不当得利72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提醒

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务必仔细核对收款方信息,避免因疏忽造成财产损失。如一旦发生误转情况,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当得利不仅仅是日常转账错误这类情况,在生活中,拾得他人遗失物后拒不归还、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仍保有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等,都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