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漫谈-沙市民国时期的乐户娼寮
更新时间:2025-03-10 04:50 浏览量:5
沙市位于湖北省中南部,长江中游荆江河段北岸,自古就是江汉平原的重要物资集散地。
沙市形成市镇始于唐代,当时以“沙头市”为名,至宋代发展为盛极一时的经济都会。唐代张鷟《北梦琐言》载:江陵世,号衣冠薮泽,人言琵琶多如饭甑,措大多如鲫鱼。”可见人文之盛,风俗之灿。
到了明代,又浚太师渊,在三义河,形成了一套以沙市为中心的水上网络,靠江运与河运两大支柱,沙市“百货充物,万舫鳞集”,商业日益兴旺,贸易范围不断扩大,铺户贸易日增。沙市商品生意中最著名的是棉纺,明代始有盛名,“蜀客贾布江津,抱贸者,群相踵接”。
明代沙市号称“十里长街”,形成带形市镇。明人王启茂作《沙市志感》:“记得当年踏碧沙,沙津无物不繁华,舟船夜贳千门酒,楼阁春藏十里花”。《广阳杂志》更描述当时的沙市“舟车辐转,繁盛甲宇内,即今之京师、姑苏皆不及也”,
沙市经济的繁华,促使城镇人口激增。袁宏道眼见沙市20多万人倾城观龙舟竞渡,有感而吟诗说:“倾城出观巷陌隘,红霞如火汗成河,渚宫自昔称繁盛,二十一万肩相磨。”
沙市在清代发展成长江流域的十大港口之一。清末,沙市城内,商贾“百钱一买碎,千钱一买宿”,“嚣尘如沸,诸商大贾鲜衣怒马……金钱如址,绨锦如苇”。沙市“操市井业”者日增,力图致阜。
明清时期,鄂境社会风气之所以发生变异,一是因为人口流动,二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明代,由于经济、人事、天厄等多方面的原因,迁徙湖北的各地百姓甚众,造成鄂境“五方杂集”的局面。
1876年,英国政府迫使清政府与其签订《中英烟台条约》,将沙市辟为外国船舶停泊口岸,这是沙市主权丧失的开端。尽管当时沙市并未直接开埠,但这一条约的签订为后来的开埠奠定了基础。
1895年4月,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将沙市增开为商埠,允许外国在沙市设立领事馆、开设洋行、建立工厂等。这一条约的签订标志着沙市正式开埠,成为外国列强在中国内地的重要据点之一。
沙市位于长江北岸,临江为市,商业繁盛,有“小汉口”之称。它是重庆通往汉口至南京、上海的水路要隘;南扼荆江与洞庭湖水网运输的要洼,北卡江汉平原水网运输的咽喉,是“三楚名镇”。
发达的航运促使其商务亦极繁盛,风俗业也迅速兴旺起来。
沙市为水旱码头和交通要道,也是鄂之妓女的汇集之地,这里商业兴盛,人员往来频繁,成为娼妓业的繁盛之地。
民国时期徐珂创作的清代掌故遗闻的汇编《清稗类钞》5178页就有介绍:
沙市之妓
“沙市妓馆,在后街,曰丝弦班,侑酒酬钱三缗,置酒酬钱十六缗。”
沈从文《翻译官》中也写到:
一个杀牛的助手从前作过援鄂军的兵士,想起湖北荆州沙市土娼唱的赞美歌,笑将起来了。学土娼用窄喉咙唱道:
"耶稣爱我,我爱耶稣,耶稣爱我白白脸,我爱耶稣大洋钱……”
1934年的《湖北县政概况》江陵县也说道:
(荆州、沙市)女子嫁人为妾,被认为寻常。有钱有势者,恣意所为。妇女怠惰,渐成淫风。民政厅已决定将该县缠足、赌博、童婚等积习陋俗,切实劝导。至于贩卖寡妇,尤为恶行,亦应从严查禁,以重人权。
1938年《申报》汉口版有:
汉妓女统计。数达七百九十一人。未成年的数逾半百汉口共有娼妓七九一人,江苏籍有三二六人,湖南籍二七八人,湖北籍一五二人,此外川赣浙豫皖粤亦各有数人,其中十一岁至十五岁竟有五九人之多,十六岁至二十岁占大多数,爲五一七人,二十一岁至二十五岁二百人,三十一岁至三十五岁则为十五人,宜昌有娼妓二〇七人,沙市一二三人,老河口八一人,樊城三五人,武穴一三人,沙洋一三人,新堤一二人,汉口娼妓数目则系依照警察局查报之数。
荆州老城,在清末民国时期,仅有数十名明妓与暗娼,她们主要集中在大十字街一带,妓院与台基加起来不过十余处。而沙市,作为一座商业繁荣的城市,在民国时期,乐户娼寮(即妓院)也成为了当地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妓院根据所属的班堂取名,如“扬州班”、“沙市班”、“湖南班”等,因此,妓院也被称作“堂班”。解放前的沙市,甚至流传着“娼窃满巷”的说法。
在沙市,向当时政府警察局登记并按期交纳花捐的妓女被称为乐户。抗战前,沙市有30余家妓院,妓女123人。而抗战胜利后,纳捐挂牌营业的妓院多达63家,妓女近200人,且规定她们胸前需绣有蝴蝶标记。1949年1月7日的《大公報》香港版也明确记载:“沙市妓女,皆需戴花。”
这些乐户妓女极少自营,她们主要集中在东起党化巷(共和巷)软脚坡(觉楼街北段),西至建安巷(天后宫后),南起龙堂寺后(喜雨街),北至新民街的区域内。其中,月亮街、永安坊、凤台坊一带最为集中,晚清时期这里曾因“五花洞”之名而远近闻名。
每当夜幕降临,各妓院便会分派妓女搽胭脂抹粉,打扮得花枝招展、楚楚动人,然后到街头(主要是便河路)拉客,或者坐在街门口招揽“生意”。这些明妓是沙市卖淫生涯中的主力军,她们大多被骗卖而来,来自江苏、湖南、四川以及本地农村和四邻各县镇。初来时,她们都不愿“接客”,先由“鸨母”劝说,若哭哭啼啼不进饮食还企图逃走,便会遭到恫吓、威胁甚至捆绑打骂,被迫与嫖客关在房内,任由嫖客强奸,就这样被一个个“逼下火海”。
妓女分为数等,头等妓女要求容貌美、身段好,不仅要会吹拉弹唱,还要能诗词作文、书画下棋、跳舞。二等妓女必须会吹拉弹唱和陪客吸烟(烧鸦片泡)赌博(牌类)。三等妓女则无技艺要求,四等妓女容貌平平,而五等妓女则集中在宝塔窝的草棚内,裸体等候纤夫来泄欲。价格最低的每次仅需银圆2-4角,最高的则可达数元甚至数十元不等。处女初次接客如同新婚,嫖客会为其准备满房的嫁奁、被褥、衣物和首饰,并包房半年以上。
妓女所挣的钱,除头二等妓女能略有分润外,其余全部归老板鸨母所有。衣物首饰和化妆用品,还需另向嫖客讨钱备置。平时,她们只能穿一般衣服、吃小菜饭,只有在“接客”或“出堂”陪酒时,才会打扮一新去陪客吃喝好的。若一段时间接不到客,甚至只能喝稀饭吃腌菜。妓女接客有名目繁多,如“打茶围”(与嫖客调笑吻摸)、“关门”(一小时睡觉)、“住夜”(通夜)、“长挂”(按期包身)、“破瓜”(处女初次接客)等,价格上差别很大。
长期卖淫的妓女无不染有“花柳病”,其中以“梅毒”最为普遍。初起时,身上会散布大小不等的乌斑,继而破溃流水,严重的甚至头发牙齿相继脱落,容颜憔悴,从此再也接不到客,只能等待死亡的降临。妓女死后,仅用一张破芦席卷尸,一根草绳缠捆,由院中打杂人役用一根木杠抬到乱葬冈埋葬,了却一生。人们戏称之为“一媳(一张芦席)二子(绳子、杠子)送葬”。
除明妓外,还有过境临时卖淫的少数野妓,她们与暗娼都属于偷漏税收(花捐)的违法户,一旦被警察抓住,便会挨打罚款。暗娼多为居住本地的妇女,常因生活穷困所迫,被勾引、教唆而临时或短期瞒着家人卖淫的良家妇女或本地被倒卖的寡妇。她们的活动场所主要集中于两处:一是与旅社客栈挂上钩,临时由茶房女佣传唤;二是有专门为其提供房间铺盖的“台基”,客来时负责联系,从中收取一定酬金。沙市人过去称之为“提督衙门”。
解放后,嫖客骤减,大多数妓院关闭。少数老板还以办清唱社、剧研班等名义继续“挂衣”接客。
1951年,市公安局配合民政科,先后进行三次查封,共查封残存妓院27家,4月13日收容娼妓76名。对老板老鸨按其罪恶大小各给予相应惩处,大多经过妓女诉苦斗争,除极少数被处死外,均被判以长短不一的徒刑。妓女全部被送往生产教养院查治性病,并接受为期3-5个月的政策法令、思想文化教育。除少数出院结婚外,一律留院从事生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