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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哪些挑战

更新时间:2025-03-12 17:00  浏览量:1

数字文化产品通常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可以被无限复制、迅速传播。例如网络文学、音乐、影视及游戏等数字文化产品,均无需实物介质即可实现大量复制,并通过网络平台迅速传播。

侵权者利用盗版网站、P2P网络或社交媒体平台等非法传播这些产品,绕过合法许可途径获取收益,严重损害了创作者和出版方的经济利益。一些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如剪辑短视频、改编音乐作品等,也容易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数字技术的进步增加了数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与复杂性。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通过技术手段生成“深度伪造”内容模仿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这些新形式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维权带来了巨大挑战。数字媒体平台为追求流量和利润,对侵权内容缺乏有效监管,甚至默许或参与侵权内容的传播。

例如,在部分短视频平台上,未经授权的影视剪辑、盗版音乐等内容仍在传播,而平台方却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新兴技术使数字文化产品的跨境贸易更加便利,但是也带来了知识产权跨境侵权问题。不同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存在差异,使得权利人在追责和索赔时面临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冲突和司法管辖难题。

传统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失。传统文化资源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数字文化产品创作的重要素材,也是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础。

著作权保护通常以作品的独创性为前提条件,但是许多传统文化资源,如民间故事、传统工艺、民族音乐等,缺乏明确的创作者或固定的表现形式,难以符合现有法律制度的保护条件。不少传统文化资源属于集体创作成果,无法以明确的作者为主体进行权利认定,这也使得其保护和维权变得更加复杂。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缺失,会导致大量传统文化资源通过数字技术被滥用,数字文化企业在利用传统文化元素开发产品时也可能因权属不清或未获得授权而面临侵权风险,这些都阻碍着文化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定性不明。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催生了大量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文化产品。这些文化产品不仅展现了技术创新的成果,也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更加多样的产品来源。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数据中可能包含未经授权的作品,相应地其生成物就可能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也存在广泛争议。传统著作权法律体系以人类作者身份为核心,强调人类智力劳动的贡献和作品的独创性,但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够看作是人类作品以及对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都尚未明确。在技术领域,人工智能分为狭义人工智能(ANI)、通用人工智能(AGI)和超级人工智能(ASI),在不同的人工智能模型中人类参与内容创作的程度存在差异。

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满足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以及是否应享有著作权保护还存在法律空白,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应归属于开发者、用户还是应视为公共领域内容尚无定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直接影响到产业链的利益分配,对文化产业的创新活力和市场格局等产生不同影响。例如,将权利归于人工智能开发者能鼓励技术进步,但可能抑制用户的创作热情;如果完全开放共享,则可能影响开发者的技术研发动力。

作者:徐雨微,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文章来源:节选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繁荣发展数字文化产业》,《前线》2025年第2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责任编辑:王焕宇

网络编辑:张家伟

监制:宋明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