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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首歌曲未经授权播放!胡杨河市首例版权纠纷案宣判

更新时间:2025-04-01 10:42  浏览量:1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辖区内一家KTV因未经授权播放92首歌曲,被判决停止播放并从其开设的经营场所的曲库中删除案涉侵权作品,另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15098元。该案再次为商家敲响版权保护的警钟,凸显提高版权意识、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漠视版权引发侵权纠纷

据了解,被告胡杨河市某KTV自开业以来,一直未与著作权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也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却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卡拉OK点播服务,其中包含92首未经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管理组织多次与被告沟通,督促其依法取得授权并支付使用费,但被告均置若罔闻,最终被诉至法院。

司法裁判厘清责任边界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认真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类似案例的裁判文书,为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审理此案打下了坚实基础。在庭审中法官围绕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针对被告辩称其经营场所的音乐电视作品来源于向第三方购买的点唱设备系统,已经支付过相应费用,不构成侵权,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其进行了释法说理,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向被告阐明了购买点唱设备系统,并不当然取得了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用于商业经营的放映权,该项权利的取得仍需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法官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其收费标准经过国家版权局公告,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最终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释法:经营场所不是版权法外之地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被告逐渐意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知识产权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广大商家切实提高版权意识,尊重知识产权,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版权保护,商家责无旁贷

近年来,随着人们版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部分商家版权意识依然薄弱,侵权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本案的判决再次为广大商家敲响警钟:尊重版权,守法经营,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