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科普:黄霄云是否对华晨宇造成音乐侵权?演唱需要原唱授权吗
更新时间:2025-04-03 11:16 浏览量:1
黄霄云方公告
近期,华语音乐迎来了一次严重的音乐粉丝对骂。《中国好声音》十六强,同时也是中央音乐学院美声毕业科班生的黄霄云,在3月11日演唱会上演唱了华晨宇原唱的音乐代表作《烟火里的尘埃》却并没有署华晨宇的原唱之名一事,持续在网络上发酵。最终引发了骂战,黄霄云的粉丝与华晨宇的粉丝基于“音乐改编没有华晨宇的署名权”而剧烈争论。
黄霄云粉丝认为:黄霄云公司获得了林夕的作词授权,也获得了西楼的作曲授权。可以不用征询原创歌手华晨宇和《烟火里的尘埃》录音权所属天娱传媒的意见。直接改编,自己录制一版《烟火里的尘埃》进行演唱,完美绕过华晨宇和天娱传媒。堪称东方版的不具备创作能力的泰勒斯威夫特版权风波。华晨宇粉丝认为:黄霄云这就是在蹭热度,自己没有代表作,就去演唱华晨宇的经典作品,摘他人成功,同时不给与华晨宇应有的署名权。并且在《烟火里的尘埃》尾奏之中,使用了华晨宇《孩子》的作品编曲和哼鸣和声。蕴含侵权行为。两边进行了剧烈的友好问候,今天我们从音乐市场和华语创作共识的专业角度来切入,看一看黄霄云是否侵权,华晨宇是否应该具有维权行动?具体如下:
首先,我们基于黄霄云方对于自身演唱《烟火里的尘埃》进行的公告,会发现他们站着法律的立足点是:
1:黄霄云拥有了林夕的作词合法授权。
2:黄霄云拥有了西楼的作曲合法授权。
作曲和作词都拥有收取,按照我们大部分人的认为,那么黄霄云就应该可以演唱《烟火里的尘埃》但事实是这样吗?答案:是。但是不建议这样做。为什么?作词权和作曲权都不是商业版权的利润大头,黄霄云方刻意规避了真正的音乐商业版权大头——录音权。而《焰火里的尘埃》录取权恰恰是在华晨宇和天娱传媒手中。他们是《焰火里的尘埃》真正的商业创造者,IP赋予者。
我们要知道一件事:音乐版权在市场有三种,作词和作曲仅仅是非常微薄的商业收入,真正的商业版权默认指的是——音乐录音权。也就是这首歌的编曲、母带、混声、发行、上线、概念、设计等等一系列的音乐公司和经纪公司完成音乐制作的录音版本。录音权的版权利润是远远高于作词和作曲。虽然这个录音权不合理,但是现实就是这样。
中国好声音时期的黄霄云
《烟火里的尘埃》的版权分流应该是这样的:
《烟火里的尘埃》作词权属于:林夕,以及林夕签订代理合同的版权作词公司。《烟火里的尘埃》作曲权属于:西楼,以及西楼签订代理合同的版权作曲公司。《烟火里的尘埃》录音权属于:天娱传媒。任何情况下,一旦使用《烟火里的尘埃》原版伴奏的华晨宇演唱版本,那么就应该支付费用给天娱传媒和华晨宇方。这是商业法律规定的标准。《烟火里的尘埃》表演者权属于:华晨宇。表演者权不是版权,是单纯的表演权。他是录音权的一种附庸,每一个录音版本都对应一个表演者权(黄霄云的翻唱版本也有黄霄云的表演权)。本质上表演者权不存在侵权。而是对于华晨宇来说,他可以终生演唱这首的保底权益。的确,黄霄云演唱不需要华晨宇同意。那么黄霄云做了一件什么事情?答案是:黄霄云绕过了天娱传媒的录音权,主动去和作词作曲人版权方沟通,自己重新录制了一版《烟火里的尘埃》然后上线各大音乐平台,不让中间商赚差价,却凭空摘了音乐IP塑造的果子。这就非常有趣了: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没有问题的,起码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这样做。但是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标准。
这样做,对于华晨宇和天娱传媒而言是非常大的损失甚至有一点小小的道德W辱可能性。也就是说:不犯法但不建议这么做。为什么?大概率会被人打。
原因在于两点:
1:《烟火里的尘埃》能够火,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林夕和西楼的作词作曲。而是两个人的存在:华晨宇和郑楠。华晨宇是原创作者,郑楠是编曲人。黄霄云真正损害的利益,恰恰是无视了华晨宇和郑楠两个人的音乐贡献。为什么?
答案等于说:黄霄云可以用极低的词曲授权成本,获得最高的利润。中间的利润差,就是华晨宇和郑楠的音乐成果和长期收益。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烟火里的尘埃》是华晨宇的代表作,甚至可以说《烟火里的尘埃》是华晨宇为驱动力,以及郑楠的完美编曲驱动之下,才去让林夕和西楼作词作曲最终成功的作品。天娱传媒也是非常努力的运营这首歌。才让这首歌具有极高的社会传播度。
黄霄云的做法,以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就等于华晨宇、郑楠为首的天娱传媒在十年前种下了树苗,可十年之后,黄霄云演唱这个行为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违背了行业的共识,抹去了原唱和编曲人的贡献。
2:黄霄云的做法,几乎等于和天娱传媒拉开商业战。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不侵权。至于说《孩子》那首歌和音的哼鸣更是不可能大成旋律作曲的抄袭和侵权,所以实际上。黄霄云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但是不符合行业共识。她的做法无异于给天娱传媒贴脸开大。也对于所有的音乐公司、音乐录音权公司的一种开战。
因为如果,黄霄云这种做法大行其道,那就回造成原创音乐萎缩,全部找词曲版权然后重新录制翻唱就可以获得极大的音乐成功,会造成行业震动。
有对错吗?其实没有。黄霄云和华晨宇此次事件的本质纠纷是——录音权。重新录制一遍就规避了录音权,同时赋予了一个表演权,其实大部分的时候《我是歌手》这种翻唱都是在做这种事情,他们都规避了录音权,只做音乐的翻唱改编,这就是为什么音乐综艺热衷于改编的原因。
这有问题吗?没有问题,损失了经纪公司的利益,但是保护了词曲作者的利益。但是当下的资本寡头,站在了音乐经纪公司这边。
华语音乐版权本来就是畸形的,音乐版权公司手握录音权之后几乎是空手套白狼,可以获得50年以上的长期收入。录音权这个东西的有关推动,几乎都是利好音乐版权公司的。甚至可以说录音权的权利设定,就是因为上世纪,录音设备、音乐发行唱片的资本成本特别高,歌手个人无法掌握音乐发行的硬件标准。导致的一种资本垄断性质的版权立法。录音权在工业不发达的时代完美利好资本。
但是时代在发展,2025年一台高配电脑就可以是一个私人音乐工作室,这就导致录音权的撼动是大势所趋。早在2020年,美国泰勒斯威夫特就因为录音权引发了全世界的版权震动,霉霉自己录制了音乐版权,完美规避了老东家的掣肘。其实这才是符合一个长期的艺术创作利润。当下黄霄云所做的其实就是一个,黄霄云自身不具备创作能力但是在效仿泰勒斯威夫特的做法。
综上,我们再度确认一件事:黄霄云没有侵权,但是可能损害了华晨宇方的利益,不符合过去华语音乐行业的传统,过去从来都是以录音权如此获利。但是鲁迅先生说得好“从来如此就是对的吗?”不知道。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词曲作者是不败之地。我们还是期待华语音乐有更多的创作型歌手,而不是单纯的翻唱歌手。希望华晨宇和黄霄云都具有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