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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举办“版权进校园”专题讲座,聚焦AI音乐版权争议

更新时间:2025-04-26 08:23  浏览量:3

今年的4月26日是

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国家版权局部署

自4月20日至26日,

开展主题为

“版权与人工智能”的版权宣传活动。

4月24日,

市版权局、市版权协会、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联合举办“版权进校园”专题讲座。

在数字音乐产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

AI正逐渐成为音乐创作的新工具,

但其法律风险也引发广泛关注。

讲座中,

广州市律师协会

涉外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李娜

以“用AI工具创作的音乐,

侵权吗”为主题,

从数字音乐的产业链、

音乐著作权的基本概念、

AI音乐与著作权、

AI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例四方面入手。

李娜从对音乐的内容创作、

版权管理、平台分发、

用户消费的产业链

解读音乐如何创造经济价值。

并且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

为师生们深入浅出

介绍AI时代音乐的价值、

分享AI工具创作音乐涉及的

著作权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李娜:

数据收集优先选用公共素材可以免费商用的音乐,比如CC协议音乐【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简称CC协议】,如果在输入端使用受版权保护素材时,需取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复制权等);数据训练阶段要注意避免商业性使用;内容输出要关注所使用的AI工具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及其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在AI生成物

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没有明文规定,

需要进一步判断AI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

李娜表示,

目前判断AI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

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人类创作的作品,

AI大模型不是著作权保护的主体,

故AI生成物不属于作品;

第二种,以AI生成内容本身的表达

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进行判断;

第三种,AI生成内容

是人类将AI大模型当作工具

使用生成的内容,

其本质还是人类创作的内容,

按照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

对其是否构成作品进行认定。

AI生成内容若构成作品,

其著作权是归属于AI大模型运营主体

还是AI工具的用户,

需要根据AI大模型的用户协议

进一步确定。

李娜呼吁,

在拥抱新技术的同时,

创作者应增强版权意识,

让艺术与法律共促数字音乐健康发展。

使用AI大模型生成内容时,在数据收集、数据训练和内容输出三个阶段还是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自己无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随着AI技术的普及,

音乐创作与版权保护的边界亟待明晰,

本次讲座通过案例解读与法律分析,

进一步提升师生

对著作权的保护意识的同时,

也为大家提供了前瞻性思考。

韶关市版权协会秘书长 林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