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典型案例⑤丨音乐节致伤 主办方有责
发布时间:2026-03-12 15:45:25 浏览量:1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消费者贾女士的儿子(未成年)在某文化发展(沧州)有限公司举办的音乐生活节现场,被演出歌手抛投的礼品击中左眼,导致眼部红肿流血。现场急救人员未做专业检查即告知“无碍”,主办方仅补偿门票一张,未进一步处置。贾女士发现孩子伤情较重,随即送医检查,诊断为眉骨外力受伤。事后贾女士与主办方协商赔偿及致歉事宜未果,遂向沧州市消保委投诉,要求主办方承担检查治疗费用、赔偿损失、书面致歉,并保留后续伤情追责权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沧州市消保委及时核实情况、固定证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致歉义务履行等争议焦点。针对主办方前期消极态度,消保委向其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及侵权责任。经多轮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主办方退还门票款368元,赔付医疗检查费、营养费等共计约2223.71元;主办方及涉事艺人所在公司向未成年人当面致歉;如孩子左眼出现本次事故相关隐性伤害,三年内贾女士有权继续追责。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主办方未有效管控艺人抛投物品的危险行为,事发后未及时妥善处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次调解协议,全面覆盖了消费者合理损失,同时设置三年隐性伤害追责权,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