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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曲作者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等权利以信托方式授权音著协管理是什么含义?

发布时间:2026-03-16 07:45:00  浏览量:3

【原创】文/汐溟 苏荷馨

词曲作者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中约定,词曲作者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信托方式授权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前述约定中所称的信托方式是什么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

(一)信任基础:委托人对受托人具有信任;

(二)财产权委托:委托人将其合法享有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

(三)受托人的行为方式: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处分;

(四)目的要求:必须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实施行为。

信托可以概括为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但更深层的法律逻辑是财产权的分离。其主要特征有三:(一) 财产独立性(最核心):一旦财产设立信托,它就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如果委托人破产,信托财产通常不被列入清算资产;如果受托人破产,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清算资产。这被称为 “破产隔离”。(二)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受托人拥有财产的 “名义所有权”(可以管理和处分),但受益人拥有 “实质受益权”(享受收益)。(三)长期性与稳定性:信托一旦设立,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委托人不能随意撤销,这使得信托非常适合财富传承和长期规划。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 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该条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核心行为范围,与信托中受托人管理处分财产权的特征完全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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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曲作者与音著协约定的信托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的信托,指词曲作者作为委托人,将其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委托给音著协(受托人),音著协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上述权利(包括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费用、提起侵权诉讼等),为词曲作者(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词曲作者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行使上述权利。音著协与词曲著作权人之间是具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音著协为著作权人利益而管理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