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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称音乐节被强制脱衣安检?接受安检时应知道这些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5-10-07 22:55:08  浏览量:3

10月4日,一名女性博主发文称,自己在常州太湖湾银河左岸音乐节安检入口遭遇了工作人员要求强制脱掉衣服,此事,迅速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

据该博主描述,在音乐节安检入口,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称其衣服有问题,将她带到车库内,要求她脱下自己的衣服,换上主办方提供的T恤。博主明确表示自己没有带备用衣服,且未穿内衣,不方便脱衣,但工作人员却坚称这是主办方的要求。

在场还有男性,工作人员虽然要求男性离开,但仅用一件雨衣为她遮挡。博主发现主办方提供的衣物非常透光,且仓库角落有摄像头,这让她感到极度不适和屈辱,忍不住大哭并报警。

10月5日下午,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确认此事,称此事双方已经协商完毕。10月4日晚,涉事女生发博称,经与公安部门沟通,主办方及工作人员已就此事向她真诚道歉。

网上,有网友的留言是,强制女生安检、换衣,属于过度检查、侵犯了他人权益,事件不能仅以“协商”、“道歉”了事,而应该区分法律责任,以便令现在越来越普遍的安检单位树立正确的法律观点。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主办单位也是没有办法,演唱会现场有严禁携带其他物品,如旗帜等物品的告知,但很多粉丝为了能够带进去,就把这些东西藏在衣服里面,甚至把烟花等危险物品也带了进去,如果现场发生意外,或是被管理部门查到,主办方会倒大霉。如此一来,也便有了主办单位严格到乃至脱衣、换衣的安检要求。

以上两种观点,哪一种更具有合理性呢?

法律规定上,涉及安检的内容,法律层面上,《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四条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以上的法律规定,写明的是“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以演唱会为例,应该依据的是国务院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七条规定,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以上规定可见,虽然规定了需要“安全检查”,但检查方式和检查程度,并没有明确规定。于是,也就有了承办单位安检人员认为,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入场者脱衣检查的权力。

此外,还有往往散见于各种部门规章里,大多是有行政管理权的部门,对外制定和发布自己管辖范围的安检规定。例如《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都规定了强制安检制度。

可是,这些安检规定,只是规定了笼统的规定了“应该接受安全检查”、“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却没有细致规定具体的检查方式。最多也就是规定,“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至于如何检查,检查到什么程度,并没有统一规定。由此,也就经常看到有人质疑,具有安检职责的这么部门,是否可以以此名义要求乘客开包检查、脱衣检查。

除了这些有规章制定权的部门制定的安检规定之外,如今大量的企业、政府部门,也在执行安检规定。即便是没有单独的部门规章,有时仅是根据自己单位制定的安检规定,有些单位就开始设置安检人员,进行设卡设门、查包搜身了。这些检查,压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却在现实中被打着各种名义的司空见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主要包括三大类,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其中的私人领域,指个人隐秘部位,以及个人私人物品等。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保安人员动辄打着工作任务、安全需要等名义,动辄要求顾客开包检查、接受搜身检查、甚至是脱衣检查等等,明显是侵犯了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权。

维护公共安全,配合有关部门的安检,是必要的,但接受安检时,也应该知道并不是任何人、任何部门都可以安全为由,对他人就可以展开搜包搜身的安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