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表演权信托授权音著协管理,一文看懂
发布时间:2026-04-08 13:54:00 浏览量:2
词曲作者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等权利以信托方式授权音著协管理是什么含义? 【原创】文/汐溟 苏荷馨 词曲作者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中约定,词曲作者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信托方式授权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前述约定中所称的信托方式是什么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词曲作者与音著协约定的信托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的信托,指词曲作者作为委托人,将其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委托给音著协(受托人),音著协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上述权利(包括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费用、提起侵权诉讼等),为词曲作者(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词曲作者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行使上述权利。音著协与词曲著作权人之间是具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音著协为著作权人利益而管理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