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琴租赁遭遇“易借难还”困境!浦东新区消保委: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押金
更新时间:2025-04-02 19:03 浏览量:1
摘要:消费者遭遇易借难还困境,消保委力助消费者取回押金得益于互联网和共享经济模式的快速发展,钢琴租赁作为一种新业态、新模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并尝试。然而,在租赁过程中也难免会遇到一些消费纠纷,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消费者赵女士投诉其因钢琴提前退租而引发了一起押金退还纠纷,最终,在浦东新区消保委的助力下,消费者成功取回了押金。
据披露,消费者赵女士告知消保委工作人员,2023年4月通过某琴行门店租赁了一架钢琴,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租金及12000元押金。然而,在租赁期间,赵女士由于个人原因需要提前退租,却遭到了琴行的拒绝。赵女士多次与琴行协商未果后,向消保委进行了投诉,要求琴行退还其押金。
接到赵女士的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涉事琴行,与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对方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乙方租赁期满,退还甲方钢琴,甲方验收后退还押金”,所以押金应当等到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才能退还。对此,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合同内容,发现合同第五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间,乙方如提前退租,须结清本合同全部租金。”
工作人员依据该条款向经营者解释道,消费者赵女士已经按照合同要求结清了所有租金,这意味着其已经承担了因提前退租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即剩余未使用租金可视为商家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因此,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以及合同约定来看,商家应当尽快为消费者退还押金。该负责人听后表示需要向上级公司汇报这一情况,经消保委工作人员持续跟进和沟通协调,商家最终同意向公司提交退款申请,承诺会尽快为赵女士办理押金退还事宜。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押金的主要功能是为了担保租赁物的完好无损。在本案例中,若租赁物即钢琴在租期未满时未受到损害,租客理论上是有权要求退还押金的。即便提前退租构成违约行为,出租人也无权随意扣除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具体扣除数额应依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以及双方协商来确定。
进一步分析合同条款可以发现,该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提前退租不退押金”。合同第4条仅规定了租赁期满后退还押金,而未对提前退租时的押金处理作出限制性说明。在此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赵女士的解释,即消费者在提前退租且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支付租金、妥善保管钢琴)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退还押金。
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本案中,消费者赵女士与琴行之间的租赁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其拟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含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该合同中若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租赁商品或服务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仔细审阅条款,尤其是涉及押金、违约金等内容。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向消保委或相关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经营者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