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钢琴老师被单方辞退,讨要经济补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5-06-11 16:41:05 浏览量:6
小汤属于灵活就业群体,她在一家文化公司担任钢琴教师,同时也在其他机构兼职,后来,她被文化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她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南京鼓楼法院经审理认定小汤与公司间属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驳回了请求。
2019年6月,小汤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做钢琴教师。公司根据学员缴纳课时费60%提成向小汤结算工资,无底薪,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为小汤缴纳社保。2023年6月,双方产生矛盾后,公司将小汤移出工作群,并停止为其安排教学任务,7月16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气愤的小汤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公司辩称,在教学过程中,小汤无需考勤,自行安排上课时间,工资按课时费60%提成,多劳多得,且同时在多家机构兼职,社保由其他公司代缴。即便存在关系,也仅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法院审理查明,小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学员授课,工资按课时结算,平均每日计薪时间不超4小时,工作时间灵活,且兼职。结合双方劳动人事管理、报酬支付、业务联系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小汤符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用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和被告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贲小青认为,非全日制用工作为适应灵活就业时代的劳动关系形式,正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往往倾向于订立口头协议,以更好地契合这种用工的灵活性。对用人单位来说,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工作时间、报酬结算周期等,避免用工不规范引发纠纷。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来看,虽然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劳动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书面签下简短的条款,将工资标准、支付期限等关键信息进行明确。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耿豪
校对 陶善工